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各建设(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单位:
《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经过我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6年2月25日
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变更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广府函〔2011〕148号)、《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办发〔2015〕4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前的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第四条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涉及公共利益、购房业主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确需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遵循合法、真实、科学、经济的原则。变更设计及变更文件审查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及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审查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房屋使用功能确需变更,应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已购房的全部业主,且在预售现场公示后方可提出变更申请。
第六条规划方案调整及附件1所列内容均属重大变更,附件1未包括的变更为一般变更。
第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重大变更:
1.因规划或方案调整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建设单位依据“政府专题会议”相关文件或规划部门相关文件提出变更申请(附件2),委托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将审查合格的变更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因地勘资料、设计文件出现重大差错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地勘、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申请(附件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附件3)。建设单位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委托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工程变更预算书,报监理、建设单位审定后,连同审查合格的变更文件一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应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同时严格按照《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办发〔2013〕49号)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二)一般变更:
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审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确需对变更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设单位委托原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导致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差错而发生的重大变更,须按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并赔偿,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罚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九条重大变更按程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变更补充协议。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申请表;
(二)因规划方案调整作出的变更,应当提供“政府专题会议”相关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三)因勘察设计文件差错作出的变更,应当提供原勘察设计文件、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的现场检查记录、专家评审意见表、工程变更预算书、违约赔偿文件、行政处罚文书;
(四)变更后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等。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职,加强服务,组织专家评审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会议用时除外),变更审查备案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重大变更涉及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委托审查,并将变更后的施工图审查意见纳入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并通过备案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及时送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现场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组织施工和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现重大变更后的施工图未经审查的,应拒绝使用,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将勘察设计变更事项及报审情况在售房现场予以公告,并向所有购房业主明确告知。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勘察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监督报告。
第十五条对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现场使用“阴阳”图纸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规划、建管、质安、城建、城监、房管、勘设科等部门建立内部信息互享机制,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未报批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于:http://jsj.cngy.gov.cn/new/show/022ac9242e7c426eba84427d55f69a56.html